海上旅游辦公室應建立值班、調度制度。 海上旅游經營服務單位符合《煙臺市旅游涉外服務定點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同時納入旅游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未納入旅游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的海上旅游經營單位,不得接待境外旅游團隊。 海上旅游咨詢服務機構為海上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咨詢或代辦等服務,可以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海上旅游咨詢或代辦服務費收取標準和旅游票價標準,由市旅游局會同市物價等部門確定。 海上旅游票券由煙臺市稅務主管部門統一監印。 海上旅游經營者應公開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禁止海上旅游經營者的下列行為:
(一)強迫或騙取游客接受服務; (二)明碼標價后再行提價或以縮短服務時間、降低服務標準等手段變相漲價; (三)出售票券后不能接待游客又拒絕退票; (四)毆打、辱罵或其他有損游客尊嚴的行為; (五)其他違法行為。 載客游船在海上發生危及游客生命安全的海損事故時,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先行離船,必須采取緊急救護措施,保障游客和游船的安全,并及時發出呼救信號。海上旅游辦公室應當及時協調搶救活動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事故發生海區的一切過往船只和臨近單位或個人均有參加搶救的義務。 執行本規定,在海上旅游管理中成為發展海上旅游事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旅游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未經批準從事海上旅游經營活動的,由海上旅游辦公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活動,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行為的,由海上旅游辦公室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罰款、收繳《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的處罰。 海上旅游經營者違反旅游價格管理規定的,由海上旅游辦公室提請物價檢查機構或由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罰。 海上旅游經營者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海上旅游辦公室提請有關部門或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海上旅游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或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謀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處罰時,須開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